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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节选)
时间:2016-01-28 11:18:57         来源: 本站原创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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