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机构撤销或解散等证明文件。审批设立事业单位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机构撤销文件,登记设立事业单位需提供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印发的机构撤销通知或决定(需包含“撤销XX事业单位”内容)。
2.成立清算组织。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组长一般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组织人事或财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人数一般不低于3人。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3.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公告申请书及模板请在本网站“相关下载”栏下载,填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发至sydj@bjbb.gov.cn,由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发布,自公告之日起90日期满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4.完成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组织对拟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税务、涉诉、人员安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形成清算报告(报告模板请在本网站“相关下载”栏下载,请对应事业单位设立类型选择相应模板),清算报告需由清算组全部成员签字,并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确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如页数较多,附审计结论页和盖章页即可)、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财政部门的核算批复(如有)等材料应作为清算报告的附件。
5.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本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6.审核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予以核准,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制作发放注销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二、注销登记申请
1.登录“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bjsy.bjbb.gov.cn/)。
2.点击“注销登记”,根据提示选择光盘、图片或电子证照登录。没有二维码图片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申请书模板请在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平台下载,或者直接说明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发送邮件至sydj@bjbb.gov.cn);电子证照(网络身份凭证)申办,请按照本网站“相关下载”栏提示流程申领。
3.登录系统,按要求填写注销(备案)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需要说明的是,注销(备案)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上传附件(勿选邮寄或面交、传真等)后提交。
注意,请确保上传的图片或扫描件清晰可辨认,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时,复印件均需加盖事业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