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专项清单(试行一) | |||||||
序号 | 类别 | 问题名称 | 具体问题描述 | 街道“吹哨”职责 | 报到部门及职责 |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 |
1 | 综合执法 | 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 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证照信息街道无法第一时间掌握 |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证照查询申请。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街道需求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如超出本级信息查询范围则协助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
治理居民楼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但执法主体不明确 |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关行业许可部门查处应由其许可的无证以及无证且无照经营活动。注:具体事项涉及部门街道可查询《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70号)的附件以及市、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 |||||||
公安机关对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等行为进行处理,对无证无照经营涉嫌违法犯罪的,和相关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 |||||||
2 | 综合执法 | 地桩地锁问题 | 治理私安地桩地锁,但执法主体不明确 | 开展辖区非法地桩地锁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5月1日实施)、《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罚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违法行为。 |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在其他公共场所内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 | 综合执法 | 黑车黑摩的问题 | 治理非法营运,但执法主体不明确 |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非法营运行为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趴活揽客违章停车行为,驾驶应取得牌照而无牌照的二轮、三轮、四轮车辆上路行为,以及车辆拼改装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场站及周边秩序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函〔2011〕3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行政处罚权的通知》(京政发〔200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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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人力三轮车、摩的等从事载客非法营运行为;负责查处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站及周边以外的小客车非法运营行为。 | |||||||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站及周边出租汽车非法运营行为;负责查处网约车非法运营行为。 | |||||||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黑车、黑摩的”问题中存在的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 |||||||
4 | 综合执法 | 造价三十万以下、施工面积三百平米以下的小规模施工或装修问题 | 施工或装修噪音扰民 | 协助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噪声扰民。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时段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未经批准夜间施工及进行夜间施工未公告相关内容的行为。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
环保部门:除特殊时段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及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外,其它噪声污染行为均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
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 协助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并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
5 | 重点工作 |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问题 | 物业公司履职不到位,业主投诉或申请解聘物业公司 |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依法对物业企业进行处罚。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 | |
老旧小区电梯等配套设施更换和维修 | 协助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入户调查、了解民意、宣传动员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 物业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申请渠道可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 ||||
老旧小区危旧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 |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
6 | 重点工作 | 群租房问题 | 治理群租房,但牵头部门不明确 |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 |
流动人口管理主体不明确 |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督促流动人口按本市规定申领居住证和居住登记卡。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 ||||||
房屋中介机构和房屋租赁行为不规范引发投诉 |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不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安全条件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存在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经营行为。 | ||||||
7 | 重点工作 | 开墙打洞问题 | 开墙打洞行为如何认定 | 摸排辖区内的“开墙打洞”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基础台账。 | 规划国土部门对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外墙上开门、开窗行为进行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 |
组织针对开墙打洞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但执法主体不明确 |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开墙打洞”经营行为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 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开墙破洞违法行为。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店铺牌匾,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等行为。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是否破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认定,查处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损坏建筑物保温层结构、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出租房屋以及易引发租赁房屋安全隐患等行为。对恢复后房屋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聘请相关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 ||||||
食药监部门对住宅房屋改造成商用房屋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等相关许可手续;查处未取得食药许可审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相关政策将住宅房屋改造成商用房屋的,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被认定为开墙打洞的,不予办理有效期续期和相关变更手续;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阻塞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占用、损坏等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 | ||||||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阻碍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8 | 重点工作 | 架空线入地问题 | 架空线权属不明确 | 梳理辖区架空线情况,无法确定架空线权属的可由街道网格员将具体情况上报至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 | 通过各区城市管理网格,由街道网格员将架空线位置情况上报至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并进一步上报至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通过网上派单,由相关权属单位对架空线进行认领。 无法确定架空线管理人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通过在公共媒体以及架空线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架空线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 | |
对架空线入地立项情况不了解,话语权少 | 街道提出年度架空线入地计划报区城市管理部门。 |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本市架空线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 | ||||
9 | 重点工作 | 老旧小区和胡同停车难问题 | 如何申请设置夜间临时停车位 | 指导本辖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治以及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组织居住区停车资源内部挖潜,推动开展错时共享。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因居住小区内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等相关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路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5月1日实施) | |
如何开展停车位错时共享 | 停车管理部门协助、指导街道协调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 ||||||
如何在胡同施划停车位 | 组织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 | 停车管理部门指导街道、社区根据实地情况在有条件的胡同进行停车位施划。 | |||||
10 | 应急处置 |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问题 |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出现问题后,产权单位不明确 | 街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产权或责任部门的申请,并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权属。 |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区和设施产权单位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进行二维码管理。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维护、更新不及时 | 协调、配合产权单位对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更新。 | 产权单位应及时对设施进行维护、更新。 | |||||
11 | 应急处置 | 地下管线问题 | 地下管线权属不清 | 街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产权或责任部门的申请,并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权属。 |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本行业地下管线从起始到终端的全过程监管责任,对无法确认产权的地下管线明确管理责任单位。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4号) | |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
地下管线事故维修及应急处置难协调 | 发现地下事故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检查辖区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监控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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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应急处置 | 环境卫生问题 | 环卫责任区域归属不明确 | 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环卫责任区划定原则,通过各区城市管理网格,由街道网格员将市、区责任的环境卫生问题上报至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或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 | 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或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通过网上派单,由相关作业单位进行清扫处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环卫作业队伍清扫处置不及时 | 督查市、区环卫作业队伍对辖区相关责任区域进行及时清扫作业。 |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加大市、区环卫作业队伍考核中街乡参与评分的权重。 | |||||
13 | 应急处置 | 道路交通标志设施问题 | 交通设施不完善,破坏后无人修护、后期维护无人管理 | 街道如有新增需求可根据权限划分向辖区交通大队或路政分局提出申请。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设施进行新增或维护。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设施产权归属开展既有交通设施的养护工作。 街道相关设施调整需求经研究可行后由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产权部门负责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14 | 应急处置 | 消防安全问题 | 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检查、监督整改力度不够 |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情况开展火灾风险监测、评估,建立分级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监督措施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制度。 |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9月1日) | |
居民区消防通道被占用处置主体不明确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9月1日) | |||||
安全生产等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处置主体不明确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水务、商务、民政、文物、交通、旅游等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 |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9月1日) | |||||
15 | 应急处置 | 防汛问题 | 汛期道路排水不畅造成积水处置主体不明确 |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汛期道路积水和房屋安全等问题及时报告、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抢险工作。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天气预报发布汛情预警,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立交桥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 |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 |
汛期住房修缮主体不明确 | 降雨量达到中雨以上时,各房管单位应当在雨中及雨后,对房屋安全、漏雨等情况进行检查,登记房屋异常状况、漏雨部位和积水情况等,并及时组织抢险抢修。 城镇私房所有人、使用人发现房屋异常状况,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不具备自行解除房屋危险能力的,可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修缮申请,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房屋修缮,排除房屋危险隐患。修缮费用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
《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