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镇职责清单(试行,129项) | |
序号 | 职责事项 |
一、党群工作(18项) | |
1—1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市委、区委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加强对乡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
1—2 | 负责党内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按权限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处理,研究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
1—3 | 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区党代表,向区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人选。组织选举产生本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监督实施、代表名额批准、候选人审查和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批准备案等工作。 |
1—4 | 领导村党组织和区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批准村(社区)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要时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
1—5 | 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兜底管理。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完善商务楼宇党建工作站工作机制。 |
1—6 |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
1—7 | 统筹负责本辖区村务监督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开展村务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村务监督及村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了解村民关于村务监督工作的诉求,受理村民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
1—8 | 负责村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确定各村的村干部具体人数,审批村干部的报酬标准,定期对村干部进行考核,依法开展农村基层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对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领导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奖惩提出意见,负责综合执法派驻人员日常管理考核。 |
1—9 | 按权限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科级及以下干部录用调配、选拔任免、职级晋升、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工作。统筹编制外各类人员的管理。 |
1—10 |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
1—11 | 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的优秀人才,推动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做好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主责部门:组织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1—12 | 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本乡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乡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本乡镇党员学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群众培训,宣传教育群众,把握方向,营造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1—13 | 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支持做好基层商会组织建设。做好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宗教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
1—14 | 组织选举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召开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联系本乡镇人大代表,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乡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按要求做好上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
1—15 | 推进乡镇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村协商工作,研究确定跨村协商程序。参与区政协换届工作,按照分配的委员名额,做好区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
1—16 | 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区域化团建工作。开展服务青年工作,了解青年思想动态,反映青年普遍诉求。 |
1—17 | 团结和动员职工听党话、跟党走,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指导基层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问题,开展区域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竭诚为职工服务。 |
1—18 | 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所辖农村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工作,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提高乡镇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
二、平安建设(20项) | |
2—1 |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及其他重要时期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
2—2 | 检查、推动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协调辖区内其他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掌握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的整体研判、动态监测,协调推动辖区内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的解决。 |
2—3 | 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组织协调辖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
2—4 |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配合做好基层流管站日常工作,对基层流管站日常运行经费予以保障(主责部门:公安机关)。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主责部门:公安机关)。 |
2—5 | 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根据职责和分工,对本乡镇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乡镇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2—6 | 协助、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主责部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需要指导本乡镇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动员和组织本乡镇社会力量,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邪教活动(主责部门: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机构、司法机关)。 |
2—7 | 按职责分工做好辖区“扫黄打非”相关工作(主责部门:“扫黄打非”工作机构)。 |
2—8 | 处理信访请求,办理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检查信访案件办理、落实情况,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配合做好涉访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处置工作(主责部门:公安机关),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 |
2—9 | 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按职责分工,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加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主责部门:公安机关) |
2—10 | 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五年内和解除矫正三年内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
2—11 | 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指导村民委员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
2—12 | 按职责分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程序,加强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执法,将政府涉农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普法等法制工作。 |
2—13 | 负责办理本乡镇民兵工作,领导本乡镇民兵政治工作。 |
2—14 | 负责本乡镇征兵工作,设立兵役登记站,组织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并报批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组织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进行复审。 |
2—15 | 负责本乡镇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组织、协调并监督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清查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2—16 |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主责部门: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
2—17 | 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看护工作(主责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
2—18 |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2—19 | 负责本乡镇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主责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 |
2—20 | 负责本乡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区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和安排公民、单位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
三、城乡建设(29项) | |
3—1 |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按要求负责乡、镇域规划具体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按规定程序审议报批。向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强化对涉及本区域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和建议权。 |
3—2 | 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受理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申请,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申请及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参与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使用提出意见,参与设施的验收等工作(主责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3—3 | 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负责本乡镇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对本乡镇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罚款。 |
3—4 | 协助做好本乡镇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主责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乡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核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备。按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进行确定或批准,并按程序报备。 |
3—5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道、村道规划,报区政府批准。按职责分工支持和协助做好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工作。 |
3—6 | 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3—7 | 协同开展辖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落实辖区人口调控目标,按职责分工做好一般制造业疏解工作。 |
3—8 | 摸排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协调、配合辖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整治(主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占道经营整治,落实露天烧烤治理任务。 |
3—9 | 建立“街长”、“巷长”制,开展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创建文明示范街巷。 |
3—10 | 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 |
3—11 | 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履行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协助设置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主责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布局、建设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
3—12 | 组织单位和村(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按职责分工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负责农村简易自来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做好除四害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
3—13 | 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单位、村民委员会、志愿者做好居民住宅区、街巷、胡同等区域内的小广告清除与市容保洁工作。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
3—14 | 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协助维护道路停车秩序(主责部门: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法定执法部门),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统计居住小区停车自治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确因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按职责分工组织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
3—15 | 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 |
3—16 |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工作。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向区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查处(主责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园林绿化部门)。做好本辖区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主责部门: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
3—17 | 按职责分工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规划增加护林设施,督促有林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按规定指定专人管护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组织本乡镇的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配备相应的防治器材,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侵占林地行为,向区园林绿化部门报告。 |
3—18 |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职责分工负责本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监督职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做好环境监管工作(主责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燃煤售煤、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废水直排、危险废物、集中停放和使用重型柴油车,以及“散乱污”企业、燃煤茶浴炉、工业炉窑等开展巡查,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等报告。配合做好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等工作(主责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3—19 | 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组织、协调、督促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3—20 | 按职责分工,负责本乡镇水环境质量,建立本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对辖区河湖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报告。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统筹抓好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工作。按职责分工,治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组织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3—21 | 按职责分工,负责本乡镇大气环境质量,承担本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应责任。落实清洁降尘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做好各领域清洁降尘工作(主责部门:生态环境、城管执法、交通、水务、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对道路建设、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工地施工扬尘和道路运输泄露遗撒问题的巡查处理力度。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按职责分工采取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
3—22 | 制定并健全完善本级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细化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
3—23 | 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村镇建设,发现违反节约用水办法、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3—24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
3—25 | 组织居民做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扫雪铲冰工作。 |
3—26 | 协助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主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入户调查、了解民意、宣传动员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难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组织确定综合整治菜单、小区管理模式、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 |
3—27 | 协助做好夜景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检查辖区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工作(主责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3—28 | 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遵守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
3—29 | 综合协调本区域城市服务管理网格工作,指导社区做好有关事项的服务管理工作。 |
四、社区(村)建设(13项) | |
4—1 |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按职责分工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行为。监督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的工作交接。负责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
4—2 | 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自治制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按计划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予以备案,对其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予以责令改正。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按职责分工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
4—3 | 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决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开展社区规范化建设,承担加强本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 |
4—4 | 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建立乡镇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定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市、区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统一安排。推进居民自治,引导居民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和活动,动员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对居民公约进行备案。 |
4—5 | 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考核培训工作,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
4—6 | 建立乡镇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培育、指导、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 |
4—7 | 按职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按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有关事项。探索在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
4—8 | 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鼓励和支持居民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服务工作。 |
4—9 | 依法承担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协助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主责部门: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
4—10 | 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
4—11 | 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综合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主责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乡镇的义务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对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及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
4—12 |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乡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受委托管理和使用属地公共文化设施,发挥设施服务功能(主责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4—13 | 统筹辖区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统筹利用经费、场地设施等全民健身资源,健全全民健身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公共治理体制,参与建立辖区内的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支持综合性健身社会组织为辖区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体育特色乡镇、体育生活化社区(体育特色村)建设。 |
五、民生保障(27项) | |
5—1 | 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就业援助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开展充分就业地区建设。 |
5—2 | 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在职职工等群体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政策和措施,承办相关技能提升补贴、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做好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受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按规定审核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资格。 |
5—3 | 开展城乡就业管理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失业人员及其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具体经办失业保险金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受理、审核,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工作。组织申报失业人员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5—4 | 建立健全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配合做好欠薪突发事件的现场稳控、矛盾化解等工作(主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5—5 | 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报区民政部门,并协助送达相关文书和救助证件。 |
5—6 | 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站)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所属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统筹落实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
5—7 | 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协助配合做好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养老金发放、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工作(主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申请,组织提供社保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对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进行公示。 |
5—8 | 对申请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协助受理存档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申请(主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存档城镇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初审并登记。协助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主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相关手续。 |
5—9 | 负责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存档城镇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初审并登记。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协助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补换工作(主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5—10 | 综合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活动。 |
5—11 | 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对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实后,报区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按职责分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报区卫生健康部门。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有条件的实行多种形式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办法。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5—12 |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组织村民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
5—13 | 领导本乡镇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配合做好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服务工作。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主责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5—14 | 领导本乡镇献血工作,按职责分工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按职责分工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5—15 | 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
5—16 | 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保护野生中草药资源,支持人工种植中草药和野生中草药代用品的研究与开发。 |
5—17 | 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受理残疾人证申请。负责辖区内残疾人温馨家园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推动。承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资金扶持、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站)建设、残疾人毕业生实习见习生活费补贴、“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及居家助残券、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受理、初审、上报、发放工作。 |
5—18 | 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采暖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参与共同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主责部门:民政部门)。 |
5—19 | 负责收集、统计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
5—20 | 受理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
5—21 | 配合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捐助活动。协助慈善超市创新建设,提供门店场地,协助界定帮扶对象,完善服务功能,参与对慈善超市的监管。(主责部门:民政部门) |
5—22 | 依法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参与创建双拥模范区活动。做好退役军人服务、联络、帮扶、慰问等具体事务。 |
5—23 | 对没有单位的申请伤残抚恤评定残疾等级出具书面意见,对部分烈士子女申领定期生活补助进行复核、登记,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领定期生活补助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申领老年生活补助进行初审,对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申领定期抚恤金进行审核,报区民政部门。 |
5—24 | 对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申请丧葬补贴进行初步审核、受理、张榜公示,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贴,并建档留存。 |
5—25 |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复核、分配及房屋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符合条件家庭开展房源意向登记,受委托组织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经批准的补偿方案(主责部门:房屋征收部门)。 |
5—26 | 协助做好便利店(超市)、早餐、蔬菜零售、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代收代缴和再生资源回收等8项基本便民服务在城市社区全覆盖工作。(主责部门:商务部门) |
5—27 |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务服务工作,加强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点建设。 |
六、农业农村(经济发展)(21项) | |
6—1 | 统一负责本乡镇经济发展工作。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新增产业禁限目录,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优化地区发展环境,推进乡镇域经济发展。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联系本地区开展经营活动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协调做好与其经营相关的支持服务工作。 |
6—2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划定基本农田,报区政府批准。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按要求与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区政府报告,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按职责分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土地调查工作(主责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6—3 | 建立健全本乡镇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主责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6—4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工作,做好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开展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责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6—5 | 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按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对乡镇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
6—6 | 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主责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6—7 | 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按职责分工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等工作(主责部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的动物饲养者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防治和净化。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主责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报告。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
6—8 | 协助开展渔业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主责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6—9 | 按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
6—10 | 按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对保护野生动物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单位、个人因保护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对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园林绿化部门。 |
6—11 | 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
6—12 | 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统筹辖区内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执法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予以备案。 |
6—13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按职责分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材料予以初审,对符合规定的按程序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审核变更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予以备案,指导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
6—14 | 按职责分工,对本乡镇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书面协议予以备案。 |
6—15 | 支持本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对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设立予以备案。按职责分工,对违反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相关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或予以纠正。 |
6—16 | 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按职责分工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当事人对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有争议的进行调解或处理。统筹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资金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6—17 | 纠正本乡镇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
6—18 | 负责本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
6—19 | 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向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经批准后报区政府备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并向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按规定将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政府采购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
6—20 |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加强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的监管,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控制。协助依法加强税费征缴(主责部门:征收机关),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
6—21 | 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执行统计标准和报表制度,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以及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
七、综合保障(1项) | |
7—1 | 负责本乡镇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承担“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等交办事件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督办落实、统一答复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后勤服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